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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4〕159号
发布时间:2024-08-19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5887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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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4〕159 号
被处罚人:陈某 性别:男 年龄:47
身份证:43028119780409xxxx 邮政编码:412200 联系电话:xxxxxxxxx
家庭住址:湖南省醴陵市李畋镇潼塘村红卫组xx号
所在单位:湖南省燕鹏花炮有限公司 职务:总经理 单位地址:醴陵市李畋镇潼塘村
违法事实及证据: 按照《醴陵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 2024 年高温季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醴安办发【2024】14 号)文件要求,2024 年 7 月 25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湖南省燕鹏花炮有限公司落实高温季节停产指令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当天该企业未组织生产;抽查视频监控回放,发现 2024 年 7 月 18 日 04 时 48 分,45 号包装车间内 3 人正在从事爆竹包装工序作业。(按照醴安办发【2024】14 号文件要求,全市所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于 2024 年 7 月 14 日 18 时至 9 月 1 日全面停止生产,该企业未落实停产指令。)主要证据:证据 1、《现场检查方案》(湘株醴)应急检查〔2024〕1046 号;证据 2、《现场检查记录》(湘株醴)应急现记〔2024〕1005 号;证据 3、《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株醴)应急责改〔2024〕510 号;证据 4、《调查询问笔录》2 份(总经理陈某、安全员吴某某各 1 份);证据 5、湖南省燕鹏花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据 6、《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证据 7、陈某、吴某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 1 份;证据 8、《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2 份(陈某、吴某某各 1 份);证据 9、湖南省燕鹏花炮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安全员吴某某《任命书》复印件各 1 份;证据 10、现场拍摄照片 4 张,取证视频资料 1 份。该企业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三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营单位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陈某处人民币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