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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4〕162号
发布时间:2024-08-26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5888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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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4〕162 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省万圣美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D4GJxxxx)
地址:老蛇湖铺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曹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28 号成品库内的成品储存不符合墙距要求(物品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小于 0.45m),安全疏散通道距离不足。以上违法事实不符合《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9.3.7,仓库内应保持卫生整洁,通道畅通,物品摆放整齐、平码堆放;堆垛与库墙之间宜留有大于等于 0.45 米的通风巷,堆垛与堆垛之间应留有大于等于 0.7 米的检查通道,通往安全出口的主通道宽度应大于等于 1.5 米, 每个堆垛的边长应小于等于 10 米的要求;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成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五章烟花爆竹类第一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企业 1.3 级危险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改正,决定给予壹万玖仟玖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