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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4〕163号

发布时间:2024-08-26 访问量: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4〕163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恒大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578606xxxx)

       地址:醴陵市茶山镇栗山坝居委会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潘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 年 7 月 29 日,茶山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安全生产工作站依法组织对醴陵市恒大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578606xxxx)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采场东翼+125 平台两台挖机在同一平台作业时,与相临+140 平台的两台挖机上下工作半径小于 50 米。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 1 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4〕1062 号,证明行政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恒大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前制定了现场检查方案。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 1 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4〕1018 号,证明行政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恒大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记录的情况属实。第三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1 份(湘株醴)应急责改〔2024〕518 号,证明行政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恒大建材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下达了行政执法文书,责令其限期改正。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 2 份(总经理潘某某、副总经理兼矿长成某某口述记录材料各 1 份),证明执法人员就醴陵市恒大建材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询问和确认。第五组证据:《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各 1份,证明醴陵市恒大建材有限公司属于合法生产经营单位,具备建筑石料用灰岩露天开采的资质。第六组证据:总经理身份证,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各 1份,证明潘某某身份有效,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第七组证据:副总经理兼矿长身份证、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任命文件复印件各 1 份,证明成某某身份有效,为企业的副总经理兼矿长,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第八组证据:违法违规照片 2 张,证明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恒大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属实。你单位上述行为不符合 GB16423-2020《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2.3.5“多台铲装设备在同一平台上作业时,铲装设备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汽车运输:不小于设备最大工作半径的 3 倍,且不小于 50m”;5.2.3.6“上、下台阶同时作业时,上部台阶的铲装设备应超前下部台阶铲装设备;超前距离不小于铲装设备最大工作半径的 3 倍,且不小于 50m。”的要求。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版)》第一章第四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类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玖仟玖佰玖拾玖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