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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4〕165号

发布时间:2024-09-02 访问量: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4〕165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金凤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58028xxxx)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李畋镇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基本情况:2024 年 7 月 10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人员对醴陵市金凤花炮制造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执法检查,发现 14 号结鞭中转间,危险等级 1.3级,在工房内设置工作台,进行包装作业。证据 1:《现场检查方案》(湘株醴)应急检查〔2024〕947 号;证据 2:《现场检查记录》(湘株醴)应急现记〔2024〕921 号;证据 3:《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株醴)应急责改〔2024〕470 号;证据 4:《询问笔录》2 份(总经理杨某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赖某某各 1份)证据 5:醴陵市金凤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据 6:醴陵市金凤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证据 7:杨某某、赖某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 1 份;证据 8:《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2 份;证据 9:醴陵市金凤花炮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某某《总经理任命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赖某某《安全员任命书》复印件各 1 份;证据 10:现场拍摄照片 2 张。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 术规程》(GB11652-2012)第 4 条一般性规定 4.3“应按设计用途使用工(库)房,并按规定设置安全标志或标识,不应擅自改变生产作业流程、工(库)房用途和危险等级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 第五章第一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企业 1.3 级危险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壹万玖仟玖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