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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4〕167号
发布时间:2024-09-02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5894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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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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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4〕167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鸿途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C1BAxxxx)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浦口镇荷花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石某 职务:生产厂长 联系电话: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 年 07 月 09 日,执法人员通过对醴陵市鸿途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C1BAxxxx)风险预警监测系统视频监控回放检查时发现:1.2024 年 6 月 18 日上午 8 时 31 分至 8 时 47 分 36#筛灰车间:(危险等级 1.3、限员 2 人/栋、限药量 1kg)有两名作业人员正在筛灰作业,实际工房内放存 2 框药饼,工房外存放 32 框药饼(每框 12 饼、每饼含药量为 9 克)合计药量约为 3.6 千克。2.2024 年 6 月 18 日上午 8 时 31 分至 8时 47 分 15#筛灰车间(危险等级 1.3、限员 2 人/栋、限药量 1kg)有两名作业人员正在筛灰作业,实际工房内存放 2 框工房外存放 23 框(每框 12 饼、每饼含药量为 9 克)合计药量约为 2.7 千克。主要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1 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4〕937 号,证明 2024 年 07 月 09 日醴陵市浦口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陵市鸿途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C1BAUD40)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1 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4〕911 号,证明2024 年 07 月 09 日醴陵市浦口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鸿途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C1BAxxxx)的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第三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 份(湘株醴)应急责改〔2024〕463 号,证明 2024 年 07 月 09 日醴陵市浦口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鸿途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C1BAUD40)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行政执法文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 15#、36#筛灰车间超量作业的违法行为。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6 份(生产厂长石某、安全员张某某、筛灰车间职工丁某某、邓某某、周某某、张某某各 1 份),证明醴陵市浦口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鸿途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C1BAxxxx)15#、36#筛灰车间工房超量作业的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了当事人的有关情况。第五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鸿途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具有许可范围玩具类(摩檫型/管状砂炮、仅限出口)生产资质。第六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鸿途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属于烟花爆竹合法生产企业并具有承担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第七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6 份(主要负责人石某、安全部长张某某、筛灰车间职工丁某某、邓某某、周某某、张某某各 1 份),证明生产厂长石某、安全员张某某、筛灰车间职工丁某某、邓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的有效身份。第八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2 份,(主要负责人石某、安全员张某某各 1 份),证明生产厂长石某、安全员张某某具备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安全管理资质。第九组证据:现场拍摄照片 3 张,经生产厂长石某签字确认,证明该厂筛灰车间工房超量作业的违法行为存在。第十组证据:生产厂长石某、安全员张某某任命书各 1 份,生产厂长石某、安全员张某某是醴陵市鸿途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生产厂长、安全员。第十一组证据:《特种作业操作证》4 份(筛灰车间职工丁某某、邓某某、周某某、张某某各 1 份),证明筛灰车间职工丁某某、邓某某、周某某、张某某具备筛灰特种作业资质。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符合《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第 4.5 条:“应遵守本标准定员、定量和定机的规定,不应超定员、定机、定量生产和储存”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企业 1.3级危险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给予人民币壹万玖仟玖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