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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4〕169号
发布时间:2024-09-05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5896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4-09-05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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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4〕169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白兔潭河洲出口花炮厂(普通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74496xxxx)
地址:醴陵市白兔潭镇汆溪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朱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违法事实:2024 年 8 月 20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醴陵市白兔潭河洲出口花炮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危险品生产区的中转库(58#、116#成品中转,危险等级 1.3 级)爆竹成品堆垛高度为 4 米(物品堆垛应小于等于 2.5 米,实际超过规定高度 1.5 米)。主要证据: 证据 1:《现场检查方案》(湘株醴)应急检查〔2024〕1113 号;证据 2:《现场检查记录》(湘株醴)应急现记〔2024〕1073 号; 证据 3:《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株醴)应急责改〔2024〕564 号; 证据 4:《询问笔录》2 份(总经理朱某、专职安全员张某各 1 份); 证据 5:醴陵市白兔潭河洲出口花炮厂《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据 6:醴陵市白兔潭河洲出口花炮厂《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证据 7:朱某、张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 1 份;证据 8:《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2 份(总经理朱某、专职安全员张某各 1 份); 证据 9:醴陵市白兔潭河洲出口花炮厂总经理朱某《任命书》、安全员张某《任命书》复印件各 1 份; 证据 10:现场拍摄照片:4 张。以上事实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 第五章第一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第一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企业 1.3 级危险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壹万玖仟玖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