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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4〕48号
发布时间:2024-05-27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5901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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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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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4〕48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金宏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92385xxxx)
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李畋镇石溪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金宏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1、-60m 主运输巷一处顶板有近 40cm 长裂缝,未及时敲帮问顶;2、-60m1 号掘进上山的独头作业面采用局部通风机压入式送风 ,风筒口距作面约 15 米;3、-60m1 号掘进上山的独头作业面有两名员工作业 ,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放置在距作业面 40 米的运输巷道旁;4、-60m 中段两处长期停工巷道长道约 20米,未进行封闭;5、-60m 中段休息硐室附近 摆放有一套动火作业设备(含氧气瓶和乙炔气瓶),检查时现场未进行动火作业;6、+140m 至-60m 斜井底部平车场附近一电机车充电开关盒为无矿山安全标识的开关箱(盒);7、-60m 采场两台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一台仅能检测一氧化碳气体,另一台能检测一氧化碳气体和氧气,但不能检测二氧化氮气体 8、-60m 生产分段的回风巷未设置风速传感器。针对上述检查发现的问题,执法人员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 令书》。 一、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问题 2“-60m1 号掘进上山的独头作业面采用局部通风机压入式送风,风筒口距作面约 15 米”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第 6.6.3.6 条规定的要求:局部通风应采用阻燃风筒,风筒口与工作面的距离:压入式通风不应超过 10m;涉及安全设备1台(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问题 3“-60m1 号掘进上山的独头作业面有两名员工作业,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 报警放置在距作业面 40 米的运输巷道旁;”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 16423-2020)第 6.1.4.9 条规定的要求:进入采掘工作面的每个班组都应携带气体检测仪,随时监测有毒有害气体的要求。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 全规程》(GB 16423-2020)4.7.8 条规定的要求: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符合安全要求的照明灯具和自救器。涉及安全设备3台(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问 题 7“-60m 采场两台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一台仅能检测 一氧化碳气体,另一台能检测一氧化碳气体和氧气,但不能检测二氧化氮气体 ;”不符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AQ2031-2011)第 5.1 条的规定: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应能测量一氧化碳、氧气、二氧化氮浓度 。涉及安全设备 2 台(套)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其中有1台(套)便携式气 体检测报警仪与问题 3 中涉及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为同一台(套)。问题 8“-60m 生产分段的回风巷未设置风速传感器”不符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 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AQ2031-2011)第 6.1 条的规定:井下总回风巷,各生产中段分段的回风巷应设置风速传感器。涉及安全设备一台(套)安装不符合行业标准。二、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问题 1“、-60m 主运输巷一处顶板有近 40c m 长裂缝,未及时敲帮问顶;”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 -2020)第 6.3.1.13 条规定的要求:发现井下有危及作业人员安全的危险应立即消除。构成一般事故隐患。问题4“-60m中段两处长期停工巷道长道约20米,未进行封闭;”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第 6.6.3. 8条规定的要求:独头巷道,应设栅栏和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进入。构成一般事故隐患。以上事实主要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湘株醴)应急检查〔2024〕554 号,证明2024 年4月28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金宏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现 场检查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 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湘株醴)应急现记〔2024〕534号,证明 2024年4月30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金宏矿业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 第三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决定书》(湘株醴)应急责改〔2024〕267 号、证明 2024年4月30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金宏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决定书》的行政执法文书。 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 》2份(醴陵市金宏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某、矿长周某某口述记录材料各 1 份),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金宏矿业有限公司违法违规事实进行了调查取证证,现场询问情况。 第五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醴陵市金宏矿业有限公司属于合法企业。 第六组证据:醴陵市金宏矿业有限公司《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复印件各 1 份,证明醴陵市金宏矿业有限公司有井下采矿的资质。第七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醴陵市金宏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刘某某、矿长周某某的有效身份;。第八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2 份,醴陵市金宏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刘某某、矿长周某某的安全管理资质。第九组证据:现场违法违规照片四张,证明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金宏矿业有限公司违法违规事实进行了取证。 上述第一项问题 2、问题 3、问题 7、问题8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 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 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有三台(套)以上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 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少于五万元的罚款;醴陵市金宏矿业有限公司问题 2、问题 3、问题 7、问题 8, 共涉及安全设备六台(套)。责令限期改正,对醴陵市金宏矿业有限公司处人民币肆万元整的罚款。上述第二项问题 1、问题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 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违法行为情形 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一般事故隐患未采 取措施消除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消除或限期消除,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醴陵市金宏矿业有限公司问题 1、问题4 共涉及一般事故 隐患两条。责令限期改正,对醴陵市金宏矿业有限公司处人民币壹万元整的罚 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2号《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 规定》第二十一条:当事人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 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 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