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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4〕51号
发布时间:2024-05-27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5903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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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4〕51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佳元烟花鞭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281768004842Hxxxx)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王仙镇香水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江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违法事实:2024年3月15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醴陵市佳元烟花鞭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68004842Hxxxx)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14#扎花车间(危险等级:1.3 定员:24人) 实际 25人在车间内从事扎花作业。 主要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湘株醴)应急检查〔2024〕286 号,证明 2024年03月15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王仙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陵市佳元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前制定了详细的检查方案; 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湘株醴)应急检查〔2024〕275号,证明2024 年03月15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王仙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佳元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的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 第三组证据:《现场处置决定书》(湘株醴)应急责改〔2024〕103号,证明 2024年03月15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王仙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佳元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现场处置 决定书》的行政执法文书;第四组证据:调查询问笔录2份(总经理江某某、安全员曾某某各1份),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王仙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佳元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情况; 第五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醴陵市佳元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许可范围:烟花类:玩具类(线香型,晨光花,D)级、爆竹类:爆竹 类(C)级,有效期至2025年12月4日。 第六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醴陵市佳元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 司属于合法的生产企业; 第七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2份(总经理江某某、安全员曾某某各一份),证明总经理江某某、安全员曾某某的有效身份; 第八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2 份(总经理江某某、安全主管曾某某各 1份),证明总经理江某某、安全主管曾某某具备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安全管理资质;该单位涉嫌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 ,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之规定。违反《烟花爆竹作业规程技术规定》 GB:1165-2012第4条一般性规定 4.5 应遵循本标准定员、定量和定机的规定, 不应超定员、定机、定量生产和储存。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五章第一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 二项第一类违法情形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企业 1.3 级危险生产工序或者生产 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已对你单位当场纠正,决定处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