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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4〕52号

发布时间:2024-05-27 访问量: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452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荷田出口花炮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67559xxxx)

   地址:白兔潭镇荷田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游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57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醴陵荷田出口花炮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67559xxxx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 202457日上午851分许,醴陵市白兔潭镇综合执法大队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查看厂内风险预警与防控系统监控,通过视频回放时发现:20245429分许,笛音压叫生产线,146 号装药间(1.1-1 级 ,限药量 3KG,限人员 1 人),现场两人同时作业。违法事实:该企业上述问题涉嫌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为 (GB11652-2012)7.2.21.1 级工房每栋工房定员 1 ;当隔离操作时,每栋工房定员 2,单人单间之规定。主要证据:证据一:《现场检查方案》(湘株醴)应急检查〔2024572号,证明 202457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陵市荷田出口花炮厂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湘株醴)应急现记〔2024556号,证明 202457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陵市荷田出口花炮厂的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证据三:《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现决〔2024232号,证明 202457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陵市荷田出口花炮厂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现场处理的指令;证据四:《询问笔录》2份(主要负责人游某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李某各1份),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醴陵市荷田出口花炮厂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了当事人的有关情况; 证据五:《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荷田出口花炮厂有烟花爆竹的生产许可资质并具有承担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证据六:《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醴陵市荷田出口花炮厂属于合法生产企业并具有承担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证据七:身份证复印件2份(主要负责人游某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李某各 1 份),证明主要负责人游某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李某的有效身份;证据八:《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2份(主要负责人游某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李某各1份),证明主要负责人游某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李某具备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安全管理资质。第九组证据:现场违法违规图片 2 张,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醴陵市荷田出口花炮厂违法违规事实现场进行了取证,固定了证据链。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为(GB11652-2012 7.2.21.1 级工房每栋工房定员 1 ;当隔离操作时,每栋工房定员 2 ,单人单 间之规定。 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 年版)第五章烟花爆 竹类第一节第三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三)违法 行为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企业 1.1-1 级危险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 证。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决定处人民币肆万玖仟玖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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