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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4〕54号

发布时间:2024-06-04 访问量: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454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王仙镇吉祥出口花炮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616891xxxx)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59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组织对醴陵市王仙镇吉祥出口花炮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 1、抽查线上查询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发现该企业 20245591058号包装车间,人为故意移动摄像头位置,且工房内有 5人生产作业中;抽查 线上查询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发现该企业 20245593051号结鞭 中转风险监测预警视频监控摄像头未对准生产作业工房 ;2、抽查 88号引线库 (危险等级 1.1-2,限药量 1000KG),工房内存放引火线 189箱(每箱 7KG) ,合计药量 1323KG。 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1 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4592号,证明 2024059日醴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中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陵市王仙镇吉祥出口花炮厂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1 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4575号,证明 2024059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中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王仙镇吉祥出口花炮厂的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 第三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 份(湘株醴)应急责改〔2024289号 ,证明 2024059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中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王仙镇吉祥出口花炮厂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行政执法文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2份(主要负责人黄某某、专职安全员彭某某各1份),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中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王仙镇吉祥出口花炮厂故意逃避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视频监控摄像头和超核定药量储存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了当事人的有关情况。第五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王仙镇吉祥出口花 炮厂有爆竹类(C 级)生产资质。第六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王仙镇吉祥出口花炮厂属于烟花爆竹合法生产企业并具有承担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第七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2份(主要负责人黄某某、专职安全员彭某某各1份),证明主要负责人黄某某、专职安全员彭某某的有效身份。第八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2份(主要负责人黄某某、专职安全员彭某某各 1 份),证明主要负责人黄某某、专职安全员彭某某具备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安全管理资质。 第九组证据:现场拍摄照片 6 张,经主要负责人黄某某确认,证明该厂违法行为存在。 以上事实该企业问题 1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 护、救生设 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 防护、救生 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参考 《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基准》(2022 )第一章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 十九条第(四)项: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关闭、破坏 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 、设施二台(套),或者篡 改、隐瞒、销毁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相关 数据、信息二台(套) 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五万元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少于一万八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责令你 单位限期改正,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问题2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GB:11652-2012《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第 4.5:应遵守本标准定员、定量和定机的规定,不应超定员、定机、定量生 产和 储存。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生产工序或者 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基准》(2022 年版)第五章第一 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二条,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企业 1.1-2 级危险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 ,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以上两项问题,依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二章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之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合并给予人民币肆万玖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