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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4〕55号
发布时间:2024-06-04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5906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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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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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4〕55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明兴出口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R2Jxxxx)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李畋镇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瞿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违法事实:2024年5月16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醴陵市明兴出口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R2Jxxxx)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查看视频监控录像回放,发现 2024年4月28日20:00 至 22:40 时间段,137号组装装药、139号药饼中转、141 号 、143号机械压纸片工房视频监控摄像头未对准作业工房,工房作业区域脱离了视频监控。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1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4〕624号,证明2024年05月16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陵市明兴出口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1 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4〕602号,证明2024年05月16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明兴出口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的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第三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湘株醴)应急责改〔2024〕306号 ,证明 2024年05月16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 市明兴出口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行政执法文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的违法行为。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2 份(主要负责人瞿某某、专职安全员王某某各 1 份),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二中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明兴出口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破坏监控设施逃避监管案的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当事人的有关情况。 第五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醴陵市明兴出口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有组合烟花类(单筒药量<25g,C)级、喷花类(C、D)级、爆 竹类(C)级生产资质。第六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醴陵市明兴出口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属于烟花爆竹合法生产企业并具有承担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第七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3份(主要负责人瞿某某、专职安全员王某某各 1 份),证明主要主要负责人瞿某某、专职安全员王某某的有效身份。第八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2份(主要负责人瞿某某、专职安全员王某某各1份),证明主要主要负责人瞿某某、专职安全员王某某具备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安全管理资质。第九组证据:现场拍摄照片4张,经专职安全员王某某签字确认,证明该厂破坏监控设施逃避监管的违法行为存在。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生产经 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 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关闭、破坏直接关系 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 关数据、信息的”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第(三)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 形:生产经营单位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 备、设施三台(套)以上,或者篡改、隐瞒、销毁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 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相关数据、信息三台(套)以上的。处罚基准: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一万八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生产经营单 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给予人民币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缴至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印章)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