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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4〕53号

发布时间:2024-06-04 访问量: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453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汇成五金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7AUKxxxx)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浦口镇茅坪村茅坪组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 4 25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醴陵市汇成五金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7AUKxxxx)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现场检查该公司 2023年度至 20244月期间有五名员工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主要证据:第一组证据: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425日对醴陵市汇成五金制造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记录(湘株醴)应急现记〔2024493 号,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现场确认情况属实,证明醴陵市汇成五金制造有限公司违法事实。第二组证据:醴陵市汇成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周某某、安全管理人员樊某某的询问笔录,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危化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五金汇成制造有限公司违法事实进行了调查取证证,现场询问情况。第三组证据:醴陵市汇成五金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醴陵市汇成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是合法企业。第四组证据:醴陵市汇成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份,证明醴陵市汇成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有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资质。第五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2 份,证明醴陵市汇成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周某某、安全员樊某某有效身份证明。第六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2 份,证明法人代表周某某、安全员樊某某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管理资质。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 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 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第(三)项第()款: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的人数在三人以上少于十人,或者未按照规定向上述人员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人数在三人以上少于十人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六万元的罚款。 该公司存在 5 个人未按规定培训教育,情节比较轻,还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万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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