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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4〕57号
发布时间:2024-06-06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5908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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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4〕57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金星出口烟花鞭炮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32889xxxx)
地址:醴陵市东富镇森冲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彭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5月16日,醴陵市东富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依法组织对醴陵市金星出口烟花鞭炮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该企业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发现:1 、门卫室和视频监控室未分开设置;2、112号存引洞(危险等级:1.1-2 级,限药量:10kg),实际在内存放 3 箱引火线(每箱含药量 7kg),共计含 药量 21kg;3、11 号、12号包装成箱(危险等级:1.3 级),半成品堆放混乱 ,成品转运不及时,堵塞员工疏散通道;4、11号包装成箱,在工房后擅自增设1间工棚在内堆放爆竹成品;5、58号机械空筒插引(危险等级:1.3 级), 已插引空筒未及时转运,堵塞疏散通道;6、13号结鞭中转(危险等级:1.3 级 ),在工房内放置 2 张工作台;7、7号、8号成品库未预留安全通道;8、67号原材料中转、68号木碳粉库内原材料堆放随意,未及时上锁;9、4号包装材料库,未配备消防设施。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五项“工(库)房实际滞留、 存储药量超过核定药量”和第八项“擅自改变工(库)房用途或者违规私搭乱建” 的规定,该企业超限药量储存引火线、擅自增设工棚的隐患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主要证据:证据 1:《现场检查方案》(湘株醴)应急检查〔2024〕625号 ;证据 2:《现场检查记录》(湘株醴)应急现记〔2024〕604 号;证据 3:《 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现决〔2024〕239号;证据 4:《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株醴)应急责改〔2024〕311号;证据 5:《询问笔录》2份(总经理彭某某、专职安全员赵某某各 1 份);证据 6:醴陵市金星出口烟花鞭炮厂《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据 7:醴陵市金星出口烟花鞭炮厂《安 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证据 8:彭某某、赵某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据 9:《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2份(总经理彭某某、专职安全员赵某某各1份);证据 10:醴陵市金星出口烟花鞭炮厂总经理彭某某《任命书》、安全员赵某某《任命书》复印件各1份;证据 11:现场检查拍摄照片21张。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 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 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的规定。 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章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零二条第二类“违法行为的 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肆万玖仟玖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