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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4〕58号
发布时间:2024-06-06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5909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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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4〕58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恒石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60703xxxx)
地址:官庄镇阳坑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某某 职务:矿长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4月29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醴陵市恒石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60703xxxx)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主井口值班室当班人员未严格落实人员出入井登记制度,多名作业人员出井未签名;2、+100m 中段使用一台鼓风机作为局部通风机;3、现场检查时发现+180m中段地面、垃级桶内有烟盒、烟头,现场多名员工正在吸烟;4 、井下+100m中段水泵房旁一处保安矿柱下部最窄处直径仅1米左右且有裂缝; 5、现场检查时有2名员工在+180m 斜井底部平车场休息时未戴安全帽;6、+180 m 绞车房照明线为非阻燃电线;7、井下+180m 中段供水施救系统和压风自救系 统不完善,供水施救系统缺少过滤装置、三通及阀门,压风自救系统缺少压风 自救装置、三通及阀门;8、抽查井下4名作业人员未配戴人员定位系统识别卡;9 、+180m 中段未建立测风站;10、主斜井在下放矿车(桶)未停放到位的情况下员工到斜井下部平车场等候矿车(桶);11、地表距主斜井口 50m 范围内存放有要易燃、易爆材料,主斜井口为进风井口。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一份 (湘株醴) 应急检 查〔2024〕553号,证明2024年4月29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地质矿山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恒石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记方案。 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一份 (湘株醴) 应急现记[2024]535号,证明2024年4月29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地质矿山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恒石矿业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第三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一份 (湘株醴) 应急责改〔2024〕268号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两份(湘株醴)应急现决〔2024〕225号、226号,证明 2024年4月29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地质矿山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恒石矿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 处理措施决定书》的行政执法文书。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2份(矿长杨某某、安全部长钟某某各一份) ,证明 2024 年4月29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地质矿山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恒石矿业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现场询问,调查取证。 第五组证据:《采矿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醴陵市恒石矿业有限公司有地下开采金矿的资质。第六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醴陵市恒石矿业有限公司属于合法生产经营企业。第七组证据:矿长杨某某、安全部长钟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矿长杨某某、安全部长钟某某有效身份,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各一 份,证明矿长杨某某、安全部长钟某某具备安全管理资质。第八组证据:现场违法违规照片6张,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地质矿山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恒石矿业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现场拍照取证,固定了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以上问题7和问题9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 一款的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问题4和问题1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 患。”;问题2和问题6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问题 1、问题3、问题5、问题8和问题10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 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 防护用品。“的规定。上述问题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 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 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二台(套)以上的安全设备的安装 、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你单位问题7共涉及安全设备二 台(套),责令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壹万伍千元的罚款。上述问题2和问题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七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参照《湖南省安全生 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使用二台(套)国家应当淘汰的设备或者二种以上工艺 ,危及安全生产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 于二万元的罚款;你单位问题2和问题6共涉及淘汰设备二台(套),责令限 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壹万伍千元的罚款。上述问题4、问题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 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消除或限期消除,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你单位问题 4、问 题 11 共涉及一般事故隐患一条,重大事故一条,责令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 处人民币叁万元的罚款。 上述问题 1、问题 3、问题 5、问题 8 和问题 1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你单位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由你单位对其违规员工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上述问题 9,违反了行业标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通风系统检测》AQ2013.3-2008 第 4.2.1 款规定:......井下的主要进、回风巷测点宜建立 永久性测风站。无测风站的测点,应选在巷道断面规整、支护良好、前后 10 m 巷道内无障碍物和拐弯的地点。所有测风点应有明显标记并编号。根据上述行业标准要求测风站的建立为非必须,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 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 行政处罚。”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依据《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 12 号)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之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决定给予你单位合并处人民币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