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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4〕59号

发布时间:2024-06-06 访问量: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459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金利来鞭炮烟花原材料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092585xxxx) 

   地址:醴陵市李畋镇塘坊村菱角组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黎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510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监察股执法人员到醴陵市金利来鞭炮烟花原材料经营部进行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以下问题 1:在作业场所设置安全设施、设备,但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1.消防沙池沙量远远不够且未配备消防沙桶和消防沙铲;2.甲醇储罐旁的洗眼器没有可用水源);问题 2.生产经营单位未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第一组证据:醴陵市应急管理局510日对醴陵市金利来鞭炮烟花原材料经营 部现场检查方案(湘株醴)应急检查〔2024594号,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现场确认情况属实,证明醴陵市金利来鞭炮烟花原材料经营部违法事实。第二组证据:醴陵市应急管理局510日对醴陵市金利来鞭炮烟花原材料经营部现场检查记录(湘株醴)应急现记〔2024577号,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现场确认情况属实,证明醴陵市金利来鞭炮烟花原材料经营部违法事实。第三组证据: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510日对醴陵市金利来鞭炮烟花原材料经营部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株醴)应急责改〔2024291号,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现场确认情况属实,证明醴陵市金利来鞭炮烟花原材料经营部违法事实。第四组证据:醴陵市金利来鞭炮烟花原材料经营部主要负责人黎某、安全管理人员何某某的询问笔录,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危化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金利来鞭炮烟花原材料经营部违法事实进行了调查取证证,现场询问情况。第五组证据:醴陵市金利来鞭炮烟花原材料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醴陵市金利来鞭炮烟花原材料经营部是合法企业。第六组证据:醴陵市金利来鞭炮烟花原材料经营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醴陵市金利来鞭炮烟花原材料经营部有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资质。 第七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醴陵市金利来鞭炮烟花原材料经营部法人代表黎某、安全员何某某有效身份证明。第八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2 份,证明法人代表黎某、安全员何某某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管理资质。该单位问题1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进行 定期检测、检验。 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四章第一节第 十九条第(一)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第(二)项【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但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六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责令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五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单位问题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生 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 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 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第(五)项【违法 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向从业人员通 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二万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二万五千元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两项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2号第二十一条:当事人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责令醴陵市金利来鞭炮烟花原材料经营部限期改正,合计处人民币柒万元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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