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4〕60号

发布时间:2024-06-06 访问量: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4〕60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恒力烟花鞭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30497xxxx)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国瓷街道姜东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温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违法事实:2024年5月15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醴陵市恒力烟花鞭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查看14号结 鞭中转和18号机械结鞭/包装工房 2024年4月28日 20:00 至 2024年4月28日 21:20 时间段监控视频发现:14号结鞭中转工房、18号机械结鞭/包装工房共2个摄像头未对准作业工房,视频监控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监管。主要证据:证据 1:现场检查方案(湘株醴)应急检查〔2024〕615号1份,证明2024年05月15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陵市恒力烟花鞭炮有限公司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证据 2:现场检查记录(湘株醴)应急现记〔2024〕597号1份,证明2024年05月15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恒力烟花鞭炮有限公司的检查 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证据 3: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株醴)应急责改[2024]303号 1 份,证明2024年05月15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恒力烟花鞭炮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行政执法文书 ,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的违法行为。证据4:《询问笔录》2份(总经理温某某、专职安全员谢某某 1份),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恒力烟花鞭炮有限公司破坏监控设施案的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记录了当事人陈述的有关情况。证据 5:《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恒力烟花鞭炮有限公司属于烟花爆竹合法生产企业并具有承担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证据 6:《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醴陵市恒力烟花鞭炮有限公司有爆竹类(C)级生产资质,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证据 7:身份证复印件2份(总经理温某某、专职安全员谢某各1份),证明醴陵市恒力烟花鞭炮有限公司总经理温某某、专职安全员谢某的有效身份。证据 8:《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2份(总经理温某某 、专职安全员谢某各1份),证明醴陵市恒力烟花鞭炮有限公司总经理温某某 、专职安全员谢某各1份具备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安全管理资质。证据 9:采集醴陵市恒力烟花鞭炮有限公司总经理温某某《任命书》、专职安全员谢某《任命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温某某、谢某分别担任醴陵市恒力烟花鞭炮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和专职安全员情况属实。 证据 10:现场拍摄照片4张,经醴陵市恒力烟花鞭炮有限公司总经理温某某签字确认,证明该厂破坏监控设施的违法行为存在。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生产经 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 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关闭、破坏直接 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 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第(二)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 形“生产经营单位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 、设施二台(套),或者篡改、隐瞒、销毁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 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相关数据、信息二台(套)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 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 以上少于十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 万五千元以上少于一万八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 业整顿。”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印章)

202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