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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4〕64号
发布时间:2024-06-12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5915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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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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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4〕64 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省醴陵市明达花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07262xxxx)
地址:醴陵市李畋镇潼塘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5月22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湖南省醴陵市明达花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07262xxxx)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经查236#机械药混合特种作业人员易显华(身份证号:43028119680228xxxx)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2、查看视频监控回放,发现236#机械药混合工房2024年5月18日7点07分59秒至7点08分40秒、7点11分52秒至7点12分28秒,员工易某某在机械药混合工序过程中违反药混合操作规程(先进料后出料)。 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1 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4〕657号 ,证明2024年05月22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湖南省醴陵市明达花炮有限公司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1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4〕632号,证明2024年05月22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湖南省醴陵市明达花炮有限公司的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第三组证据:《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1份(湘株醴)应急现决〔2024〕250号 ,证明 2024年05月22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二中队执法人员对湖南省醴陵市明达花炮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的行政执法文书,责令该厂立即将 236号机械药混合作业人员易显华调离药混合工作岗位。第四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 份(湘株醴)应急责改〔2024〕324号 ,证明 2024年05月22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湖南省醴陵市明达花炮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行政执法文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反操作规程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违法行为。第五组证据:《询问笔录》3份(主要负责人吴某某、专职安全员吴某某、职工易某某各1份),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二中队执法人员对湖南省醴陵市明达花炮有限公司违反操作规程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了当事人的有关情况。第六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证明湖南省醴陵市明达花炮有限公司有组合烟花类(C)级、爆竹类(C)级生产资质。 第七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湖南省醴陵市明达花炮有限公司属于烟花爆竹合法生产企业并具有承担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第八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3份(主要负责人吴某某、专职安全员吴某某、职工易某某各1份),证明主要主要负责人吴某某、专职安全员吴某某、职工易某某的有效身份。第九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2份(主要负责人吴某某、专职安全员吴某某各1份),证明主要主要负责人吴某某、专职安全员吴某某具备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安全管理资质。 第十组证据:现场拍摄照片4张,经主要负责人吴某某签字确认,证明该厂员工违反操作规程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违法行为存在。 第十一组证据:总经理吴某某、专职安全员吴某某任命书各1份,证明总经理吴某某、专职安全员吴某某是湖南省醴陵市明达花炮有限公司职工。企业问题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 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问题2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章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问题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 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综合类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一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 单位有二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的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整改,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以上少于十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元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 款。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处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问题2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章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 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 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 业的”。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综 合类第三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主要负责人违反 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一千元以上少于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处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2号)第三章第二十一条“当事人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之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整改正,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合并处人民币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