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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4〕66号
发布时间:2024-06-14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5916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4-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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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
(湘株醴)应急罚〔2024〕66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友合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L35xxxx)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沈潭镇夏星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谭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邹某某、杨某在检查醴陵友合新材料有限公司现场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存储正丁醇、二甲苯、乙酸仲丁酯危险化学品合计28桶,每桶200KG,合计存储达 5600KG。主要证据:第一组证据:醴陵市应急管理局2024年4月17日对醴陵友合新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记录(湘株醴)应急现记[2024]449号,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现场确认签字属实,并有现场违法存储照片等附件,证明醴陵友合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违法违规事实。第二组证据:醴陵友合新材料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谭某、安全管理人员宋某某的询问笔录。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危化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友合新材料有限公司违法违规事实进行了调查取证证,现场询问情况。第三组证据:醴陵友合新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醴陵友合新材料有限公司属于合法企业。第四组证据:醴陵友合新材料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醴陵友合新材料有限公司有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资质,但不得储存危险化学品。第五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醴陵友合新材料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谭某、安全员宋某某有效身份证明。第六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2份,证明法人代表谭某、安全员宋某某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管理资质。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的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规定。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四章第一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第一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八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的规定。醴陵友合新材料有限公司非法储存的危险化学品为品种在许可范围内,储存数量较少,改正及时,社会危害性不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陆万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