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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3〕145号
发布时间:2023-09-22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2681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3-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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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3〕145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万福源黑火药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醴陵市李畋镇花麦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龙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10 号硝酸钾粉碎间(等级 1.3 级)限药量 200kg,实际存放 210 袋硝酸钾(50kg/袋)合计药量 10500kg。违法事实: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种类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主要证据:证据 1:《现场检查方案》 1 分(湘株醴)应急检查〔2023〕1331 号;证据 2:《现场检查记录》 1 分(湘株醴)应急现记〔2023〕1354 号;证据 3:《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 分(湘株醴)应急责改〔2023〕558 号;证据 4:询问笔录 2 分(兰氏工区主要负责人兰某某、生产厂长兰某某述记录材料各 1 分)证据 5:《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分;证据 6:《营业执照》复印件 1 分;证据 7:身份证复印件 2 分;证据 8:现场违法违规照片 3 张。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种类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 年版)第五章第一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企业 1.3 级危险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