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3〕149号
发布时间:2023-10-07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2685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3-10-07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3〕149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富兴出口花炮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85355xxxx)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白兔潭镇长庆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 年 5 月 18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富兴出口花炮厂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13#存引洞(危险等级 1.1-2,限 10kg)内有 4 箱引,每箱 6kg,共 24kg,超量储存。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湘株醴)应急检查〔2023〕755 号,证明了 2023 年 5 月 18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白兔潭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陵市富兴出口花炮厂前制定了现场检查方案。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湘株醴)应急现记〔2023〕772 号,证明了 2023 年 5 月 18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白兔潭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陵市富兴出口花炮厂的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第三组证据:《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现决〔2023〕348 号,证明了 2023 年 5 月 18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白兔潭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富兴出口花炮厂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的行政执法文书。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2 份(总经理李某、安全厂长黄某某各 1 份)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白兔潭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富兴出口花炮厂违法违规事实进行了调查取证、现场问询情况。第五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醴陵市富兴出口花炮厂有爆竹类:爆竹类(c)级的生产许可资质。第六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富兴出口花炮厂属于合法生产企业第七组证据:总经理、安全员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总经理李某、安全员黄某某有效身份,法人资格证、安全员资格证各一份,证明总经理李某、安全员黄某某具备安全管理资质。第八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2 份(总经理李某、安全厂长黄某某)该企业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处罚基准: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项: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五章第一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生产工序或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情形:(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企业 1.1-2 级危险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