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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3〕150号
发布时间:2023-10-07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2686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3-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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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3〕150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四喜出口花炮厂(普通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091970xxxx)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甘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123#、125#机械结鞭/包装(危险等级 1.3,定员 10 人,限机 5 台)现场检查时发现两栋工房内有 20 人从事擦炮刮底作业;2、120#封口中转(危险等级 1.3)内存放擦炮药饼 21000 饼;3、110#机械装药/封口(危险等级 1.1-1)现场检查时有四人从事擦炮装药工序作业;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湘株醴) 应急检查〔2023〕1068 号,证明 2023年 7 月 8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白兔潭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陵市四喜出口花炮厂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湘株醴) 应急现记〔2023〕1158 号,证明 2023年 7 月 8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白兔潭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四喜出口花炮厂的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第三组证据:《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现决〔2023〕471 号,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白兔潭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四喜出口花炮厂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的行政执法文书。第四组证据:《调查询问笔录》2 份 (法定代表人周某、专职安全员聂某某各 1份) ,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白兔潭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安全生产工作站执人员对醴陵市白兔潭荣兴出口花炮厂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情况。第五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四喜出口花炮厂有爆竹类(C)级级的生产许可资质。第六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四喜出口花炮厂属于合法生产企业。第七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2 份 (法定代表人周某、专职安全员聂某某各 1 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周某专职安全员聂某某的有效身份。第八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2 份 (法定代表人周某、专职安全员聂某某各 1 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周某和专职安全员聂某某具备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安全管理资质。第九组证据:现场违法违规图片 4 张,证明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四喜出口花炮厂违法违规事实取证。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没收非法财物、并处人民币壹拾壹万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