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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3〕155号
发布时间:2023-10-24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2691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3-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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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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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3〕155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鑫福旺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32889xxxx)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东富镇横新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 年 7 月 27 日上午株洲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暗访督导组汇同东富镇安监站到醴陵市鑫福旺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该厂未组织人员生产,但发现厂内有一辆拉无药爆竹筒子的车辆停在生产区,门卫未对该车辆入厂进行登记。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湘株醴)应急检查〔2023〕1260 号,证明 2023 年 7 月 27 日醴陵市东富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鑫福旺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核实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湘株醴)应急现记〔2023〕1284 号,证明 2023 年 7 月 27 日醴陵市东富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鑫福旺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核实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第三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株醴)应急责改〔2023〕525 号,证明醴陵市东富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鑫福旺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核实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行政执法文书,责令该厂对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于 2023 年 7 月 28 日前整改完毕,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要求。第四组证据:《调查询问笔录》2 份(醴陵市鑫福旺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专职安全员金某某各 1 份),证明醴陵市东富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鑫福旺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了当时人的有关情况。第五组证据:醴陵市鑫福旺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 1 份,证明醴陵市鑫福旺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有:玩具类(线香型/晨光花,C、D 级)、爆竹类(C)级的生产许可资质、属于合法生产企业并具有承担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第六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2 份(醴陵市鑫福旺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专职安全员金某某各 1 份),证明醴陵市鑫福旺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专职安全员金某某的有效身份。第七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2 份(醴陵市鑫福旺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专职安全员金某某各 1 份),证明醴陵市鑫福旺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专职安全员金某某具备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安全管理资质。以上行为违反《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五章第二节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一)款: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中任意一种的的规定。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三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