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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3〕156号

发布时间:2023-11-02 访问量: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3〕156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宏远加油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L58xxxx)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郑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 年 8 月 29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醴陵市宏远加油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L58xxxx)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经过调取监控时发现该站 2023 年 8 月 25 日 5 时 10 分许,因一重型仓栅式货车倒车时撞到车棚,车棚受损。8 月 28 日凌晨因下雨导致车棚倒塌,8月 28 日晚 20 时左右进行现场处置作业有临时用电,动火作业,作业过程中未按照动火作业操作规程要求作业,站内未停止加油,现场未有相关防护措施;2、该站消除隐患的行为涉及动火作业,但其作业过程未有效执行其站内按照国家标准制定的动火作业管理制度。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十八条该情况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该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上报。违法事实: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定安全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同时还涉嫌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 15 日前和下一年 1 月 31 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的治理方案。主要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湘株醴)应急检查〔2023〕1348 号,证明 2023 年 8 月 29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危化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宏远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湘株醴)应急现记〔2023〕1375 号,证明 2023 年 8 月 29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危化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宏远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第三组证据:《 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现决〔2023〕555 号、证明 2023 年 8 月 29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危化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宏远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的《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的行政执法文书。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 》2 份(法人代表郑某某、专职安全员陈某某口述记录材料各 1 份),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危化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宏远加油站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情况。第五组证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宏远加油站有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资质。第六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宏远加油站属于合法企业第七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2 份,证明法人代表郑某某、专职安全员陈某某的有效身份;。第八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2 份,证明法人代表郑某某、专职安全员陈某某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管理资质。第九组证据:现场违法违规照片 2 张,证明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宏远加油站违法违规事实取证。第七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2 份,证明法人代表郑某某、专职安全员陈某某的有效身份;第八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2 份,证明法人代表郑某某、专职安全员陈某某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管理资质。第九组证据:现场违法违规照片 2 张,证明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宏远加油站违法违规事实取证。第一项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第(一)类违法行为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一处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三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拟对该单位做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二项违法事实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 第五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拟对该单位做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综上所述,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伍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