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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3〕158号
发布时间:2023-11-02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2694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3-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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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3〕158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不定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22539xxxx)
地址:醴陵市孙家湾镇观前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某 职务:厂长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未提供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记录” 未整改 2、“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整改;3、“作业人员刘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从事氧割作业”未提供整改记录;4、“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整改;5、“无主要负责人刘某履职记录”未整改;6、“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部分未整改;7、“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整改;8、“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整改;9、“未组织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整改;10、“配电线路的老化、破损”未整改;11、“厂区未配备灭火器”部分未整改;12、“易发生危险的部位无安全标志”未整改;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 1 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3〕1065 号。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 1 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3〕1095 号。第三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1 份(湘株醴)应急责改〔2023〕475 号。第四组证据:整改复查意见书 1 份(湘株醴)应急复查〔2023〕886 号。第五组证据:询问笔录 2 份(法定代表人、厂长刘某、员工谢某某各 1 份)。第六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第七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2 份(法定代表人、厂长刘某和员工谢某某各 1 份)。第八组证据:现场违法违规照片 9 张。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少于七万元的罚款。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