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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3〕159号
发布时间:2023-11-02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2695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3-11-02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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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3〕159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佳连烟花鞭炮材料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597569xxxx)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白兔潭镇泉沅村田家坡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 年 10 月 7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醴陵市佳连烟花鞭炮材料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下列行为:1、2 号消防器材一栋两间,北边一间存放硫磺废弃颗粒 50 包(15kg/包),南边一间放铝镁合金粉 1包(15kg/包)。2 消防器材库门口放硫磺颗粒约 10 吨。主要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湘株醴)应急检查〔2023〕1517 号,证明 2023 年 10 月 7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危化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佳连烟花鞭炮材料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湘株醴)应急现记〔2023〕1545 号,证明 2023 年 10 月 7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危化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佳连烟花鞭炮材料经营部的现场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第三组证据:《 责令限期整改决定书》(湘株醴)应急责改〔2023〕645 号、证明 2023 年 10 月 7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危化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佳连烟花鞭炮材料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决定书》的行政执法文书。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 》2 份(法人代表周某某、专职安全员刘某口述记录材料各 1 份),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危化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佳连烟花鞭炮材料经营部违法违规事实进行了调查取证证,现场询问情况。第五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佳连烟花鞭炮材料经营部属于合法企业。第六组证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佳连烟花鞭炮材料经营部有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资质。第七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2 份,证明厂长周某某、专职安全员刘某的有效身份。第八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2 份,证明厂长周某某、专职安全员刘某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管理资质。第九组证据:现场违法违规照片 三张,证明执法人员对醴陵市佳连烟花鞭炮材料经营部违法违规事实进行了取证。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八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对该单位作出责令改正,处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