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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3〕160号
发布时间:2023-11-03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2696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3-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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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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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3〕160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龙坡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总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Q1Wxxxx)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王仙镇灌冲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违法事实:2023 年 9 月 18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醴陵市龙坡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总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Q1Wxxxx)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①原材料购买、使用登记台账未填写;②企业负责人带(值)班安全检查记录本未记录; ③安全员检查记录登记本未记录;2、35 号包装车间(吐珠)堵塞安全通道;工房内半成品中转不及时; 3、31 号吐珠半成品中转间限药量 100kg,第一间实际存放 225 饼,(每饼 217根,含药量 0.868kg,)合计药195.3kg,超药量 95.3kg,第二间实际存放 260 饼,(每饼 217 根, 含药量 0.868kg,)合计药量 225.68kg,超药量 125.68kg;第二间内存放 1 桶已混合的喷 花药物约 10kg(1.1 级危险等级); 4、生产区域内机动车辆违规驶入生产区域。该单位第 1 项问题属于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未落实到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该单位第 2、4 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不予立案处罚。该单位第 3 项问题涉嫌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违反《烟花爆竹作业规程技术规定》GB:1165-2012 第 4 条一般性规定 4.5 应遵循本标准定员、定量和定机的规定,不应超定员、定机、定量生产和储存。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湘株醴)应急检查〔2023〕1455 号,证明 2023 年 9 月 18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王仙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陵市龙坡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总厂前制定了详细的检查方案;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湘株醴)应急检查〔2023〕1480 号,证明 2023 年 9 月 18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王仙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龙坡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总厂的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第三组证据:《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现决〔2023〕579 号,证明 2023 年 9 月 18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王仙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龙坡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总厂的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第四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株醴)应急责改〔2023〕619 号,证明 2023 年 9 月 18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王仙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龙坡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总厂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行政执法文书;第五组证据:调查询问笔录 2 份(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吴某某各 1 份),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王仙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龙坡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总厂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情况;第六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醴陵市龙坡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总厂有烟花类:喷花类(C 、D) 级、吐珠类许可范围(C 级)、组合烟花类(仅限喷花、吐珠组合,C、D 级)一工区龙坡总厂位于王仙镇灌冲村,许范围为:烟花类:喷花类 (C、D)级、吐珠类许可范围(C 级)、组合烟花类(仅限喷花、吐珠组合,C、D 级)生产许可资质;第七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醴陵市龙坡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总厂属于合法的生产企业;第八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2 份(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吴某某各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吴某某的有效身份;第九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2 份(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吴某某各 1 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吴某某具备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安全管理资质;第十组证据:现场违法违规图片 9 张,证明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龙坡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总厂违法违规事实取证。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 年修正本)》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 年修正本)》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