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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3〕161号
发布时间:2023-11-14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2697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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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3〕161 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强昇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C4LTxxxx)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 年 8 月 10 日,接到《醴陵市公安局案件线索移送函》醴公函 2023(002)移送过来案件线索。2023 年 8 月 15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根据公安移送案件线索对湖南强昇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核实,对该公司总经理李某某进行了初步调查询问。通过调查核实,该公司涉嫌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杨某某、黄某某 2 人从事生产。违法事实: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主要证据:第一组证据:《醴陵市公安局案件线索移送函》 1 分。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 1 分(湘株醴)应急现记〔2023〕1320 号。第三组证据:《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1 分。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 2 分(主要负责人李某某、经理阙某某述记录材料各 1 分)。第五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分。第六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分。第七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2 分。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第一章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一)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单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五万元的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一万二千元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并处人民币壹拾肆万玖仟伍佰元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