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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3〕171号
发布时间:2023-12-27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2707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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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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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3〕171 号
被处罚人:醴陵市夏坪桥加油站:陈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M5Hxxxx)
性别:男 年龄:46 身份证:43028119770310xxxx 邮政编码:412200
联系电话:xxxxxxxx 家庭住址:醴陵市板杉镇夏坪桥村石灰塘组
所在单位:夏坪桥加油站 职务:主要负责人 单位地址:醴陵市板杉镇夏坪桥村石灰塘组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 年 9 月 22 日醴陵市应急局管理执法人员张某、廖某在夏坪桥加油站(夏坪桥加油站位于醴陵市板衫镇夏坪桥村石灰塘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M5Hxxxx)依法进行检查,在查看监控视频时发现 2023 年 9 月 1 日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严重违反卸油操作规程,卸油前未做任何安全措施,未按规定静置 5 分钟以上,未做静电释放处理,卸油过程中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在现场,卸油过程中还在加注同油罐的 92#汽油。违法事实:该企业上序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 AQ3010—2022,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主要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湘株醴)应急检查〔2023〕1507 号,证明 2023 年 9 月 22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危化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夏坪桥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湘株醴)应急现记〔2023〕1507 号,证明 2023 年 9 月 22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危化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夏坪桥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第三组证据:《 责令限期整改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现决〔2023〕631 号、证明 2023 年 9 月 22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危化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夏坪桥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决定书》的行政执法文书。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 》2 份(法人代表陈某、专职安全员李某口述记录材料各 1 份),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危化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宏远加油站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情况。第五组证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夏坪桥加油站有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资质。第六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夏坪桥加油站属于合法企业。第七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2 份,证明法人代表陈某、专职安全员李某的有效身份第八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2 份,证明法人代表陈某、专职安全员李某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管理资质。第九组证据:现场违法违规照片 2 张,证明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夏坪桥加油站违法违规事实取证。该单位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AQ3010—2022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5.2.3 卸油过程中,卸油人员和油罐车驾驶员不应离开作业现场;5.2.7 卸油人员应立即检查油罐车的安全设施是否齐全有效,油罐车进入卸油现场应先接妥静电接地线夹头并确实接触;5.2.8 油罐车熄火并静置 5 分钟后,卸油员按工艺流程连接卸油管及油气回收管及接头,将接头结合紧密,保持卸油管自然弯曲,按规定在卸油位置上风处摆放干粉灭火器。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法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章第四节(2022 年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中第二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主要负责人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一千元以上少于五千元的罚款。决定对主要负责人给予人民币壹千元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