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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3〕173号
发布时间:2023-12-27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2709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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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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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3〕173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中意鞭炮制造有限公司(主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320593xxxx)
地址:王仙镇司徒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违法事实:2023 年 11 月 21 日醴陵市王仙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安全生产工作站依法组织对醴陵中意鞭炮制造有限公司(主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320593xxxx)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一下问题:1、①10 月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工作台账未填写; ②10 月企业负责人带班 (值班)记录表未记录;③10 月安全员安全生产工作日志未记录;2、54#机械装药/封口工房 (限人员 5 人) ,实际有 6 人,超员 1 人。该单位第 1 项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 (一) 项: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对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不予立案处罚。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湘株醴)应急检查〔2023〕1846 号,证明 2023 年 11 月 21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王仙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陵中意鞭炮制造有限公司主厂前制定了详细的检查方案;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湘株醴)应急检查〔2023〕1875 号,证明 2023 年 11 月 21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王仙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中意鞭炮制造有限公司主厂的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第三组证据:《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现决〔2023〕739 号,证明 2023 年 11 月 21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王仙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中意鞭炮制造有限公司主厂的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的行政执法文书;第四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株醴)应急责改〔2023〕830 号,证明 2023 年 11 月 21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王仙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中意鞭炮制造有限公司主厂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行政执法文书;第五组证据:调查询问笔录 2 份(法定代表人刘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杨某各 1 份),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王仙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中意鞭炮制造有限公司主厂的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情况;第六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醴陵中意鞭炮制造有限公司主厂有爆竹类:爆竹类(C) 级,引火线:皮纸引的生产许可资质;第七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醴陵中意鞭炮制造有限公司主厂属于合法的生产企业;第八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2 份(法定代表人刘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杨某各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刘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杨某的有效身份;第九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2 份(法定代表人刘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杨某各 1 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刘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杨某具备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安全管理资质;第十组证据:现场违法违规图片 6 张,违法违规视频 6 个,证明执法人员对醴陵中意鞭炮制造有限公司主厂违法违规事实取证。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二)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 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 年版)第五章第一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企业 1.1-1 级危险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责令立即消除隐患,处以人民币肆万玖仟玖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