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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3〕177号
发布时间:2024-01-02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5917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4-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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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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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3〕177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北泰出口花炮厂(普通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07261xxxx)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邹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违法事实:2023 年 11 月 20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醴陵市北泰出口花炮厂(普通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07261xxxx)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 、26 号装药/封口间 1.1-1 级工序,限药量 3KG,实际存放药量 30KG,超药量 27KG。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违反《烟花爆竹作业规程技术规定》GB:1165-2012 第 4 条一般性规定 4.5 应遵循本标准定员、定量和定机的规定,不应超定员、定机、定量生产和储存。的规定。主要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湘株醴)应急检查〔2023〕1828 号,证明 2023 年 11 月 20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王仙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陵市北泰出口花炮厂前制定了详细的检查方案;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湘株醴)应急检查〔2023〕1856 号,证明 2023 年 11 月 20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王仙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北泰出口花炮厂的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第三组证据:《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现决〔2023〕730 号,证明 2023 年 11 月 20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王仙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北泰出口花炮厂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的行政执法文书;第四组证据:调查询问笔录 2 份(总经理邹某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刘某某各 1 份),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王仙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北泰出口花炮厂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情况;第五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醴陵市北泰出口花炮厂主厂区:烟花类:升空类(旋转升空,C)级、玩具类(造型玩具、线香型/晨光花,C、D 级)旋转类(无固定轴,C、D)级;第六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醴陵市北泰出口花炮厂属于合法的生产企业;第七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2 份(总经理邹某某、安全主管刘某某各一份),证明总经理邹某某、安全主管刘某某的有效身份;第八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2 份(总经理邹某某、安全主管刘某某各 1 份),证明总经理邹某某、安全主管刘某某具备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安全管理资质;第九组证据:现场违法违规图片 2 张,证明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北泰出口花炮厂违法违规事实取证。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该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违反《烟花爆竹作业规程技术规定》GB:1165-2012 第 4 条一般性规定 4.5 应遵循本标准定员、定量和定机的规定,不应超定员、定机、定量生产和储存。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五章第一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第五章第一节第三条第(三)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三)类违法情形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企业 1.1-1 级危险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给予人民币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