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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3〕181号

发布时间:2024-01-03 访问量: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3〕181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久美烟花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L8Yxxxx)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左权镇陈家湾村蛇嘴组   邮政编码:41222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左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一、违法事实:2023 年 12 月 5 日,醴陵市左权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王某、周某对醴陵市久美烟花有限公司进行了行政检查。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该厂(1)33 号药饼中转库,危险等级 1.3 级,限药量40kg,检查发现,该库房存放 52704 个内筒,内筒合计含药量 263kg;(2)43号药饼中转库,危险等级 1.3 级,限药量 100kg,检查发现,该库房存放 117120 个内筒,内筒合计含药量 585kg;(3)44 号药饼中转库,危险等级 1.3 级,限药量 80kg,检查发现,该库房存放 75762 个内筒,内筒合计含药量 378kg。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二、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一份 (湘株醴) 应急检查〔2023〕1930 号,证明 2023年 12 月 5 日,醴陵市左权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市久美烟花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记方案。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一份 (湘株醴) 应急现记〔2023〕1960 号,证明 2023年 12 月 5 日,左权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市久美烟花有限公司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第三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一份 (湘株醴) 应急责改〔2023〕869 号,证明 2023 年 12 月 5 日,左权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市久美烟花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的行政执法文书。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 2 份 (公司法人代表左某某、生产厂长黎某某各一份) 证明左权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安全生产工作站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久美烟花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现场询问,调查取证。第五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醴陵市久美烟花有限公司有生产组合烟花 C 类产品的资质。第六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醴陵市久美烟花有限公司属于合法生产企业。第七组证据:法人代表身份证、生产厂长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公司法人代表左某某、生产厂长黎某某有效身份,法人资格证、生产厂长安全员资格证各一份,证明公司法人代表左某某、 生产厂长黎某某具备安全管理资质。第八组证据:现场违法违规照片 4 张,证明左权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市久美烟花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现场拍照取证,固定了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该单位上述行为涉嫌违法行为涉嫌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一般规定:4.5 应遵守本标准定员、定量和定机的规定,不应超员、定机、定量生产和储存。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二、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五章第一节 第三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企业 1.3 级危险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决定给予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到 到 期 不 缴 纳 罚 款 的 , 本 机 关 有 权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行 政 处 罚 法 》 第 七 十 二 条 第 一 款 第 一 项 的 规 定 , 每 日 按 罚 款 数 额的 的 3%加 加 处罚 款 , 加 处 罚 款 的 数 额 不 超 出 罚 款 的 数 额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