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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3〕184号

发布时间:2024-01-03 访问量: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3〕184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沈星鞭炮烟花制造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PEJxxxx)

       地址:醴陵市沈潭镇江田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沈潭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安全生产工作站行政执法人员于 2023 年 10 月 13 日,对醴陵沈星鞭炮烟花制造厂开展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以下问题:问题 1.25#封口中转,一栋两间,面积208 平方米,危险等级 1.3,限药量 800kg, 现场检查时发现工房墙体有烧灼与烟熏痕迹,回放湖南省烟花爆竹预警与防控系统,2023 年 10 月 9 日 11:48 分,25#封口中转工房左侧药饼间冒出浓烟。经调查取证 10 月 9 日夏某某强令刘某某从 26#机械装药工房转运封口药饼至 25#封口中转;问题 2、刘某某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 2022 年 3 月 21 日至 2023 年 6 月 8 日。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 1 份,现场检查方案(湘株醴)应急检查〔2023〕1582 号,证明 2023 年 10 月 13 日,醴陵市沈潭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沈星鞭炮烟花制造厂进行现场检查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 1 份,现场检查记录(湘株醴)应急现记〔2023〕1609 号,证明 2023 年 10 月 13 日,醴陵市沈潭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沈星鞭炮烟花制造厂进行现场检查记录的情况。第三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1 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株醴)应急责改〔2023〕675 号,证明 2023 年 10 月 13 日,醴陵市沈潭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沈星鞭炮烟花制造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执行文书。第四组证据:整改复查意见书 1 份,整改复查意见书(湘株醴)应急复查〔2023〕1174 号,证明 2023 年 10 月 17 日,醴陵市沈潭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沈星鞭炮烟花制造厂对 2023 年 10 月 13 日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进行现场复查,企业已完成整改并下达的整改复查意见书。第五组证据:询问笔录 2 份(总经理人刘某、专职安全员游某某口述记录材料各 1 份),证明 2023 年 10 月 25 日,醴陵市沈潭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沈星鞭炮烟花制造厂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情况。第六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复印 1 份,证明醴陵市沈星鞭炮烟花制造厂有许可生产烟花爆竹产品的资质。第七组证据:《营业执照》证复印 1 份,证明醴陵市沈星鞭炮烟花制造厂属于合法生产企业。第八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4 份,证明总经理刘某、副总经理夏某某、安全员游某某、机长彭某某的有效身份;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信息 3 份;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 1 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刘某、副总经理夏某某、安全员游某某具备安全管理资质,机长彭某某具备特种作业操作资质。第九组证据:2023 年 10 月 13 日,现场拍摄醴陵市沈星鞭炮烟花制造厂 25#封口中转的照片,证明醴陵市沈潭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沈星鞭炮烟花制造厂违法违规事实取证。第十组证据:2023 年 10 月 17 日,现场拍摄醴陵市沈星鞭炮烟花制造厂 25#封口中转的照片,证明醴陵市沈潭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沈星鞭炮烟花制造厂对 2023 年 10 月 13 日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进行现场复查取证。第十一组证据:补充询问笔录 2 份(副总经理夏某某、机长彭某某口述记录材料各 1 份),证明 2023 年 11 月 13 日补充询问机长彭某某、2023 年 11 月 26日补充询问副总经理夏某某,醴陵市沈潭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沈星鞭炮烟花制造厂违法违规事实再次调查取证,现场询问情况。第十二组证据:刘某某特种作业操作证查询结果截图复印件。以上问题 1 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问题 2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问题 1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项: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的规定。拟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处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行政处罚,对其主要负责人处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版)》第一章第四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项: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问题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二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拟对该单位处人民币叁仟壹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版)》第一章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二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依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二章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办案人员认为该企业适用于上述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综上所述对你(单位)处以警告、合并处人民币壹万叁仟壹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