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4〕6号
发布时间:2024-02-01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5929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4-02-0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4〕6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光阳气体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PNIxxxx)
地址:醴陵市阳三石街道泉湖居委会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邬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 年 1 月 4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醴陵光阳气体经营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了 2023 年安全生产应急演练计划,按该计划于 2023 年 10 月组织易燃易爆气体泄露应急演练。主要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湘株醴)应急检查〔2024〕21 号,证明 2024年 1 月 4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危化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光阳气体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湘株醴)应急现记〔2024〕20 号,证明 2024年 1 月 4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危化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光阳气体经营部的现场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第三组证据:《 责令限期整改决定书》(湘株醴)应急责改〔2024〕10 号、证明 2024 年 1 月 4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危化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光阳气体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决定书》的行政执法文书。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 》2 份(法人代表邬某某、专职安全员邬某口述记录材料各 1 份),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危化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光阳气体经营部违法违规事实进行了调查取证证,现场询问情况。第五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光阳气体经营部属于合法企业。第六组证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光阳气体经营部有经营危险化学品(工业气体)的资质。第七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2 份,证明主要负责人邬某某、专职安全员邬某的有效身份;。第八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2 份,证明邬某某、邬某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管理资质。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基准,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下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决定给予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