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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4〕7号
发布时间:2024-02-21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5930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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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4〕7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三润烟花材料制造有限公司-金葫芦分公司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沩山镇老鸦山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朱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检查时发现门卫未在岗,未对进入厂区车辆如实登记;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湘株醴)应急检查〔2023〕1984 号,证明 2023 年 12 月 12 日醴陵市沩山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陵 2009 号,证明 2023 年 12 月 12 日醴陵市沩山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市三润烟花材料制造有限公司-金葫芦分公司开展了安全生产检查,并将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形成了现场检查记录。第三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株醴)应急责改【2023】892号,证明醴陵市三润烟花材料制造有限公司-金葫芦分公司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行政执法文书。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2 份(法定代表人朱某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李某各 1 份),证明醴陵市沩山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市三润烟花材料制造有限公司-金葫芦分公司的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第五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三润烟花材料制造有限公司-金葫芦分公司有黑火药(粉状)的许可资质。第六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三润烟花材料制造有限公司-金葫芦分公司属于合法生产企业。第七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2 份(法定代表人朱某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李某各 1 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朱某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李某的有效身份。第八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2 份(法定代表人朱某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李某各 1 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朱某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李某具备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安全管理资质。第九组证据:现场违法违规图片 2 张,证明执法人员对醴陵市三润烟花材料制造有限公司-金葫芦分公司的违法违规事实进行了取证。以上事实违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进出厂(库)区登记制度,对进出厂(库)区的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如实登记记录,随时掌握厂(库)区人员和车辆的情况。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厂(库)区。禁止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之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第五章第四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三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决定给予该企业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