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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4〕11号
发布时间:2024-04-18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5934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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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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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4〕11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白兔潭先锋出口花炮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72255xxxx)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白兔潭镇金牛居委会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299#引中转(危险等级 1.1-2),限药量 100KG,实际存放 62 箱(每箱 6KG),共计 372KG;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湘株醴)应急检查〔2024〕315 号,证明 2024 年 3 月 19 日醴陵市白兔潭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陵先锋出口花炮厂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湘株醴)应急现记〔2024〕304 号,证明 2024 年 3 月 19 日醴陵市白兔潭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陵先锋出口花炮厂的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第三组证据:《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现决〔2024〕119 号,证明 2024 年 3 月 19 日醴陵市白兔潭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陵先锋出口花炮厂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的行政执法文书。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2 份(法人周某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范某各 1份),证明醴陵市白兔潭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先锋出口花炮厂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了当事人的有关情况。第五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先锋出口花炮厂有:组合烟花类(C)级、爆竹类:爆竹类(C)级、引火线(皮纸引、安全引)的生产许可资质并具有承担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第六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先锋出口花炮厂属于合法生产企业并具有承担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第七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2 份(法人周某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范某各1 份),证明法人周某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范某的有效身份。第八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2 份(法人周某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范某各 1 份),证明法人周某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范某具备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安全管理资质。第九组证据:现场违法违规图片 4 张,证明醴陵市白兔潭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先锋出口花炮厂违法违规事实进行了取证。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和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五章第一节第三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