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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4〕20号
发布时间:2024-05-01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5942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4-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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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4〕20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金旺出口烟花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572220xxxx)
地址:李畋镇凤形村胜利组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 年 3 月 18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李畋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组织对金旺出口烟花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572220xxxx)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95 号组盆串引车间(危险等级 1.3 级)2 人在从事包装作业。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湘株醴)应急检查〔2024〕299 号,证明 2024 年 3 月 18 日醴陵市李畋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陵市金旺出口烟花厂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湘株醴)应急现记〔2024〕287 号,证明 2024 年 3 月 18 日醴陵市李畋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陵市金旺出口烟花厂的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第三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株醴)应急责改〔2024〕132 号,证明 2024 年 3 月 18 日醴陵市李畋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陵市金旺出口烟花厂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行政执法文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违法违规行为。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2 份(总经理刘某某、安全员刘某各 1 份),证明 2024 年 3 月 22 日醴陵市李畋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陵市金旺出口烟花厂违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了当事人的有关情况。第五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金旺出口烟花厂有:组合烟花类(单筒药量<25g,C 级)、吐珠类(单筒或同类组合,B、C 级)的生产资质。第六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金旺出口烟花厂属于合法企业并具有承担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第七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2 份(总经理刘某某、安全员刘某各 1 份),证明总经理刘某某、安全员刘某的有效身份。第八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2 份(总经理刘某某、安全员刘某),证明总经理刘某某、安全员刘某具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资质。第九组证据:现场检查违章相片 1 张,证明醴陵市金旺出口烟花厂违法事实。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行业标准:(GB:11652-2012)《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一般性规定 4.3:应按设计用途使用工(库)房,并按规定设置安全标志或标识,不应擅自改变生产作业流程、工(库)房用途和危险等级)。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生产烟花爆竹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五章烟花爆竹类第一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企业 1.3 级危险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基准: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你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决定处人民币壹万玖仟玖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