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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4〕31号
发布时间:2024-05-16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5950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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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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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4〕31 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金帝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M7Txxxx)
地址:醴陵市王仙镇灌冲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唐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 年 3 月 29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湖南金帝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M7Txxxx)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 、87#机械装药(危险等级 1.1-1 级,限药量 10KG)设计安装机械应为“醴陵红天智能机械厂生产的 ZYJ-NT1-002 烟花内筒(无亮珠)装药机”,现场实际安装的机械为醴陵天马花炮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 TMZYJ-05爆竹装药机,经调查该设备未进行安全性论证;2、201#亮珠中转(危险等级 1.1-1 级,限药量 100KG)工房内实际存放亮珠 20 筐,15KG/筐,合计药量 300KG,超限定药量 200KG。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湘株醴)应急检查〔2024〕379 号,证明 2024 年 03 月 29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二中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湖南金帝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湘株醴)应急现记〔2024〕365 号,证明 2024 年 04 月 07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二中队执法人员对湖南金帝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的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第三组证据:《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现决〔2024〕146 号,证明 2024 年 03 月 29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二中队执法人员对湖南金帝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的行政执法文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超量储存的违法行为。第四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株醴)应急责改〔2024〕171 号,证明 2024 年 03 月 29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二中队执法人员对湖南金帝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行政执法文书,责令该公司在 4 月 2 日前将 87#机械装药的装药设备更换成具有安全论证的装药机械。第五组证据:《询问笔录》2 份(法人唐某某、安全员刘某某各 1 份),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二中队执法人员对湖南金帝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司涉药机械未进行安全性论证和超量储存的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了当事人的有关情况。第六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证明湖南金帝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有烟花类:组合烟花类(C)级,升空类(旋转升空,C)级、玩具类(造型玩具,C、D)级、旋转类(无固定轴,C、D)级、吐珠类(C)级生产资质。第七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湖南金帝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属于烟花爆竹合法生产企业并具有承担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第八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2 份(法人唐某某、安全员刘某某各 1 份),证明法人唐某某、安全员刘某某的有效身份。第九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2 份(法人唐某某、安全员刘某某各 1 份),证明法人唐某某、安全员刘某某具备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安全管理资质。第十组证据:现场拍摄照片 5 张,经主要负责人唐某某签字确认,证明该公司涉药设备未进行安全性论证和超量储存的违法行为存在。以上事实违反了问题 1 违反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章第九条“生产企业的涉药生产环节采用新工艺、使用新设备前,应当组织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专家进行安全性能、安全技术要求论证”之规定。问题 2 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 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第 4条一般性规定 4.5"应遵守本标准定员、定量和定机的规定,不应超定员、定机、定量生产和储存"之规定。问题 1 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四章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使用新安全设备,未进行安全性论证的”, 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五章烟花爆竹类第四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企业、批发企业使用一台(套)未进行安全性论证新安全设备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少于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一万二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处人民币玖仟捌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问题 2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五章烟花爆竹类第一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三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企业 1.1-1 级危险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处人民币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2 号)第三章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之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给予人民币伍万玖仟捌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