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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4〕21号
发布时间:2024-05-22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5957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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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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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4〕21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盛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C84UXXXX)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白兔潭镇长庆村二组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罗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查看视频监控回放发现:3 月 14 日上午 10 时 51 分,60#组装装药工房(危险等级 1.1-2,每栋定员员 2 人,单人单间,)右边一间内有两人从事组装装药作业。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湘株醴)应急检查〔2024〕291 号,证明了 2023 年 3 月 18 日醴陵市白兔潭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陵盛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湘株醴)应急现记〔2024〕293 号,证明了 20234 年 3 月 18 日醴陵市白兔潭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陵盛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的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第三组证据:《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现决〔2023〕348 号,证明了 2023 年 5 月 18 日醴陵市白兔潭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陵盛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的行政执法文书。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2 份(总经理罗某、安全厂长邓某某各 1 份)证明醴陵市白兔潭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盛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了当事人的有关情况。第五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醴陵盛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有组合烟花类 C 级的生产许可资质并具有承担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第六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盛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属于合法生产企业并具有承担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第七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2 份(法人罗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邓某某各1 份),证明法人罗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邓某某的有效身份。第八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2 份(法人罗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邓某某各 1 份),证明法人罗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邓某某具备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安全管理资质。第九组证据:现场违法违规照片 2 张,证明醴陵市白兔潭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盛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违法违规事实进行了取证。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对应违反的国家标准为《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GB11652-2012》7.9.1“应遵循本标准升空类、吐珠类、小礼花类、组合烟花类∮大于等于 3.8 厘米或单发药量大于等于 25 克的效果内筒(或球)等非裸药效果件的组装、礼花弹组装(含安引、装发射药包、串球),每栋工房定员 1 人,定量 10 千克(含全爆炸药的定量 4 千克);当工房采用抗爆间室结构时,每栋定员 2 人,单人单间,每间定量 10 千克(含全爆炸药的定量 4 千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五章第一节第三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企业 1.1-2 级危险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之规定,对你(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决定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