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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4〕45号
发布时间:2024-05-23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5965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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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4〕45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荷田出口花炮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67559xxxx)
地址:白兔潭镇荷田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游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 年 5 月 1 日,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荷田出口花炮厂开展执法抽查,抽查药物总库时发现以下问题:1、197 号黑火药库(危险等级 1.1-2 级),限药量 1000kg,实际存放黑火药 120箱(25kg/箱),合计药量 3000kg。违法事实:该单位上述问题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符合 GB:11652-2012《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第 4.5:应遵守本标准定员、定量和定机的规定,不应超定员、定机、定量生产和储存。主要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1 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4〕541 号;第二组证据:《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1 份(湘株醴)应急现决〔2024〕227 号;第三组证据:现场违章照片 2 张; 第四组证据:《营业执照》1 份; 第五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1 份;第六组证据:总经理(游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1 份,安全生产管理员资格证复印件 1 份 第七组证据:人事任命书 1 份; 第八组证据:《调查询问笔录》2 份(总经理游某某、安全生产管理员李某记录材料各 1 份)。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符合 GB:11652-2012《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第 4.5:应遵守本标准定员、定量和定机的规定,不应超定员、定机、定量生产和储存。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五章第一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情形:(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企业 1.1-2 级危险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决定对该单位处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