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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4〕47号
发布时间:2024-05-27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5967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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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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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4〕47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洪鑫矿业有限公司石景冲银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595465xxxx)
地址:株洲市醴陵市均楚镇周坊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4月2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省监察局对醴陵洪鑫矿业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抽查检查,发现醴陵洪鑫矿业有限公司存在13项问题。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省监察局将问题线索移送给我局依法处 理。2024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问题进行了现场复核落实,并下达了《 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一、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现场检查记录》问题 2“采用压入式局部通风向+50m 东大巷回风上山掘进工作面供风,风筒设置不规范,仅敷设到通风上山口,与作业面距离 12 米”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第 6.6.3.6 条规定的要求: 局部通风应采用阻燃风筒,风筒口与工作面的距离:压入式通风不应超过 10m ;《现场检查记录》问题 4“矿井未测定井下接地网电阻”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第 6.7.8.2 条规定的要求:井下全部接地网和总接地网电阻测定应每季 1 次。问题 2、问题 4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 维修、改造和报废, 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共涉及安全设备两台( 套)。 二、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现场检查记录》问题 7“+110m 中段盲巷管理 不规范,部分栅栏里面有照明灯、部分栅栏封闭不严,人员可以进入;+160m 中段西运输巷距垱头 50m 为盲巷,未设置栅栏防止人员误入;”不符合《金属非 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第 6.6.3.8 条规定的要求:独头巷道,应设栅栏和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进入。构成一般事故隐患。《现场检查记录》问 题 8“+160m 中段东、西运输巷内多处顶板岩层破碎、离层,未及时采取措施处 理;”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第 6.3.1.13 条规定 的要求:发现井下有危及作业人员安全的危险应立即消除。构成一般事故隐患问题。问题 7、问题 8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涉及一般事故隐患。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 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湘株醴)应急检查〔2024〕415 号,证明2024年 4月8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醴陵洪鑫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 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湘株醴)应急现记〔2024〕399 号,证明 2024年4月8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醴陵洪鑫矿业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第三组证据:《 责令限期整改决定书》(湘株醴)应急责改〔2024〕193 号、 证明 2024年4月8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醴陵洪鑫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决定书》的行政执法文书。 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 》2 份(醴陵洪鑫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郭某某、安全副矿长李某口述记录材料各 1 份),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醴陵洪鑫矿业有限公司违法违规事实进行了调查取证证,现场询问情况。第五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洪鑫矿业有限公司属于合法 企业。第六组证据:醴陵洪鑫矿业有限公司石景冲银矿《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醴陵洪鑫矿业有限公司石景冲银矿有井下采矿的资质。醴陵洪鑫矿业有限公司细冲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洪鑫矿业有限公司细冲尾矿库有尾矿排放资质。 第七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2 份,证明醴陵洪鑫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郭某某( 法人代表)、安全副矿长李某的有效身份; 第八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2份,醴陵洪鑫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郭某某(法人代表)、安全副矿长李某的安全管理资质。 第九组证据:现场违法违规照片两张,证明执法人员对醴陵洪鑫矿业有限公司 违法违规事实进行了取证。上述第一项问题 2、问题 4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 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 报废, 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的;……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 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二 台(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醴陵洪 鑫矿业有限公司问题 2、问题 4 共涉及安全设备二台(套),责令醴陵洪鑫矿 业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对醴陵洪鑫矿业有限公司处人民币贰万元的罚款。 上述第二项问题 7、问题 8,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 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 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 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 节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违法行为情形和处 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 施消除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消除或限期消除,处少于二万元 的罚款;……。醴陵洪鑫矿业有限公司问题 7、问题 8 共涉及一般事故隐患两条,责令醴陵洪鑫矿业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对醴陵洪鑫矿业有限公司处人民币壹万元的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2 号《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 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 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