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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3〕131号
发布时间:2023-08-31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2713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3-08-31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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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3〕131 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元创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561724xxxx)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黄泥坳街道横店村 邮政编码:41222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江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 年 7 月 27 日,醴陵经开区应急管理站执法人员对湖南元创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以下问题 1、全检岗位电焊工蔡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电焊作业。;2、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向从业人员公开通报。主要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湘株醴)应急检查(2023)1158 号,证明 2023 年 7 月 27 日,醴陵经开区应急管理站执法人员对湖南元创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 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湘株醴)应急现记(2023)1181 号,证明 2023 年 7 月 27 日,醴陵经开区应急管理站执法人员对湖南元创机械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如实记录了检查的基本情况。 第三组证据: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1 份((湘株醴)应急现决〔2023〕506 号 ,证明醴陵经开区应急管理站执法人员对湖南元创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针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第四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1 份((湘株醴)应急责改〔2023〕493 号 ,证明醴陵经开区应急管理站执法人员对湖南元创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针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等执法文书,第五组证据:询问笔录 2 份(生产部部长李某某、技术部经理陈某某口述记录材料各 1 份),证明执法人员对湖南元创机械有限公司的违法违规事实进行了调查取证,现场询问。 第六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湖南元创机械有限公司是依法依规成立的生产企业。 第七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2 份,证明生产部部长李某某、技术部经理陈某某的身份。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万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