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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3〕132号
发布时间:2023-09-06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2714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3-09-06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3〕132 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省科富花炮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17006xxxx)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李畋镇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谢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擅自改变工(库)房危险等级:14 号半成品中转工房,危险等级 1.3,限药量 50kg;现场检查发现 14 号半成品中转工房存放有引火线(绿色安全引),核计药量约 300kg。;2、15 号包装车间(电光类),工房危险等级 1.3,限药量 100kg;现场检查时发现 15 号包装车间存放有喷花类产品成品 42 件,该产品包装物上未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4.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项;《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