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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3〕135号
发布时间:2023-09-07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2717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3-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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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3〕135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欣鹏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7MYSxxxx)
地址:醴陵市浦口镇仙石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汤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违法事实:2023 年 7 月 31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韩某、谭某某依法对醴陵市欣鹏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 、未登记产品出入库台账,未签订购(销)货合同。该公司第 1 项问题涉嫌违反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主要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湘株醴)应急检查〔2023〕1203号,证明 2023 年 7 月 31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浦口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陵市欣鹏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湘株醴)应急现记〔2023〕1224 号,证明 2023 年 7 月 31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浦口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欣鹏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的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第三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株醴)应急责改〔2023〕497 号,证明 2022 年 7 月 31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浦口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欣鹏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行政执法文书。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2 份(法定代表人汤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张某各 1 份)。第五组证据:《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欣鹏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组合烟花类(C、D)级、玩具类(C、D)级、吐珠类(C)级、升空类(C)级、旋转类(C、D)级、喷花类(C、D)级、爆竹类(C)级有的许可资质。第六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欣鹏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属于合法生产企业。第七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2 份(法定代表人汤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张某各 1 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汤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张某的有效身份。第八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2 份(法定代表人汤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张某 1 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汤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张某具备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安全管理资质。第九组证据:现场违法违规图片一张,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浦口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欣鹏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情况。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五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三)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