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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3〕137号
发布时间:2023-09-07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2719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3-09-07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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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3〕137 号
被处罚人:戴某某 性别:男 年龄:37
身份证:43028119860823xxxx 邮政编码:412200 联系电话:xxxxxxxx
家庭住址:醴陵市李畋镇洪源村电子坡组160号
所在单位:醴陵市隆运花炮制造有限公司 职务:总经理 单位地址:醴陵市李畋镇洪源村
违法事实及证据:1、拒不执行安监指令 7 月 14 日至 16 日,包装车间未停产多人从事线香类包装;2、未按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违法事实:《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主要证据:证据 1:《现场检查记录》 1 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3〕1294 号。证据 2:《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现决〔2023〕543 号。证据 3:询问笔录 2 份(主要负责人戴某某、专职安全员龙某记录材料各 1 份)。证据 4:《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证据 5:《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据 6:身份证复印件 2 份(戴某某、龙某)。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玖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