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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3〕138号
发布时间:2023-09-07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2720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3-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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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3〕138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白兔潭河洲出口花炮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74496xxxx)
地址:醴陵市白兔潭镇汆溪村 邮政编码:41220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朱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 年 8 月 3 日,接到醴陵市公安局案件线索移送函(醴公函 2023(001)号),表明醴陵市白兔潭河洲出口花炮厂违规建筑物内存储他人非法生产的“狗尾草”烟花等问题线索。2023 年 8 月 8 日至 8 月 9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根据移送案件线索对醴陵市白兔潭河洲出口花炮厂进行调查核实,对该企业总经理朱某、企业门卫张某某、企业股东朱某某、白兔潭镇汆溪村朱某某进行了先期调查询问。通过调查核实,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1、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实施本单位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进出厂区登记制度;2、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3、经调查核实,112 号纸箱库旁擅自搭建 1 间钢棚,并在内储存“狗尾草”烟花半成品;4、厂未落实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进出厂区登记制度,对进出厂区的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未如实登记记录。未随时掌握厂区人员和车辆的情况,未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厂区。主要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湘株醴)应急检查〔2023〕1281 号;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湘株醴)应急现记〔2023〕1305 号;第三组证据:《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现决〔2023〕545 号;第四组证据:《调查询问笔录》5 份(醴陵市白兔潭河洲出口花炮厂总经理朱某、安全长古某某、门卫张某某、股东朱某某、白兔潭镇汆溪村村民朱某某各 1 份);第五组证据:醴陵市白兔潭河洲出口花炮厂《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 1 份;第六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5 份(醴陵市白兔潭河洲出口花炮厂总经理朱某、安全长古某某、门卫张某某、股东朱某某、白兔潭镇汆溪村村民朱某某各 1 份);第七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1 份(醴陵市白兔潭河洲出口花炮厂总经理朱某 1 份);第八组证据:违法违规证据图片 20 张。你单位的问题 1、问题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你单位的问题 3:擅自增设建筑物并进行 1.1-2 级危险工序存储作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你单位的问题 4: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和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经营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捌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 则》第二章第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合并处人民币拾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