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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3〕142号
发布时间:2023-09-15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2724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3-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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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3〕142 号
被处罚人:吴某某 性别:男 年龄:47
身份证:43028119760614xxxx 邮政编码:412207 联系电话:xxxxxxxx
家庭住址:湖南省醴陵市白兔潭镇荷田村荷中组47号
所在单位:醴陵市金达意出口烟花鞭炮厂 职务:三工区工区长 单位地址:醴陵市白兔潭镇柏大村
违法事实及证据:醴陵市应急管理局于 2022 年 12 月 27 日收到《株洲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挂牌督办查处生产安全事故的通知书》(株安办函〔2022〕117 号)的文件,表明在 2022 年 5 月 12 日 11 时许,醴陵市金达意出口烟花鞭炮厂三工区 28 号爆竹机械装药/封口机在装药作业过程中机械突发故障引发爆炸,导致该厂员工廖某某1 人死亡。2023 年 1 月 12 日,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准成立醴陵市金达意出口烟花鞭炮厂“5.12”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醴陵市金达意出口花炮厂“5.12”爆炸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瞒报事故。主要证据:第一组证据:株洲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挂牌督办查处生产安全事故的通知书(株安办函〔2022〕117 号)、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 2022 年醴陵市华银瓷业有限公司“1.15” 事故等 3 起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的通知、醴陵金达意出口花炮厂“5·12”机械爆炸一般生产安全瞒报事故调查报告(含事故报告、醴陵金达意出口花炮厂“5·12”机械爆炸一般生产安全瞒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表、醴陵金达意出口花炮厂“5·12”机械爆炸一般生产安全瞒报事故调查报告审核签字表)、醴陵市人民政府关于《醴陵市金达意出口花炮厂“5.12”爆炸事故调查报告(送审稿)》的批复(醴政批函[2023]18 号)。第二组证据: 醴陵市金达意出口烟花鞭炮厂主要负责人杨某某调查询问笔录 1 份。第三组证据:醴陵市金达意出口烟花鞭炮厂第三工区负责人吴某某调查询问笔录 1 份。第四组证据:醴陵市金达意出口烟花鞭炮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吴某某调查询问笔录 1 份。第五组证据:醴陵市金达意出口烟花鞭炮厂《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 1 份。第六组证据: 醴陵市金达意出口烟花鞭炮厂主要负责人杨某某、醴陵市金达意出口烟花鞭炮厂第三工区负责人吴某某、醴陵市金达意出口烟花鞭炮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吴某某《身份证》、《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各 1 份。第七组证据:醴陵市金达意出口烟花鞭炮厂主要负责人杨某某、醴陵市金达意出口烟花鞭炮厂第三工区负责人吴某某、醴陵市金达意出口烟花鞭炮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吴某某 2021 年度收入证明材料。以上事实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 60%至 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 版)第七章第二节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 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第(一)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一般事故的。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一百万元以上少于二百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 100%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个人)作出人民币叁万陆仟叁佰玖拾陆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