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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3〕144号

发布时间:2023-09-15 访问量: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3〕144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金诚出口花炮(普通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32889xxxx)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王仙镇灌冲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违法事实:接醴陵市公安局案件线索移送函(醴公函 2023(001)号)关于醴陵市金诚出口花炮厂存在向农户非法下单加工烟花爆竹的问题,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二中队执法人员 8 月 4 日到醴陵市金诚出口花炮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以下问题:1、根据邓某某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得知醴陵市金诚出口花炮厂分三条生产线,分三个工区,邓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四人负责二工区生产,股份各占 25%各自生产经营,经现场查看该厂工商保险及员工工资核算表、药物领用出入库登记本、安全生产日志、领导带班记录和安全生产会议记录本等台账资料,只有一工区的员工工资核算表,其他台账资料也只体现了一工区的生产情况没有其他两个工区任何资料,经查该厂是多股东分线生产。2、门卫制度落实不到位,外来人员和机动车辆随意进入厂区,查看该厂人员车辆出入登记本,发现 4 月份用于非法生产的运输工具白色小货车湘 BC2606 进出该厂未落实登记制度。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一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3〕1240 号,证明 2023 年 8 月 4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二中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金诚出口花炮厂进行现场检查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记方案。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一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3〕1264 号,证明 2023 年 8 月 4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二中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金诚出口花炮厂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第三组证据: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一份(湘株醴)应急现决〔2023〕535 号,证明 2022 年 8 月 4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二中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金诚出口花炮厂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的行政执法文书。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 3 份(法人代表刘某某、安全员李某某、股东邓某某各一份),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二中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金诚出口花炮厂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现场询问,调查取证。第五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醴陵市金诚出口花炮厂有生产烟花爆竹产品的资质。第六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醴陵市金诚出口花炮厂属于合法生产企业。第七组证据:法人代表刘某某、安全员李某某、股东邓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法人代表刘某某、安全员李某某、股东邓某某有效身份,法人资格证、安全员资格证各一份,证明法人刘某某、安全员力某某具备安全管理资质。第八组证据:现场违法违规照片 12 张,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二中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金诚出口花炮厂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现场拍照取证,固定了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上述问题 1 违反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将企业、生产线或者工(库)房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规定。上述问题 2 违反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进出厂(库)区登记制度,对出厂(库)区的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如实登记记录,随时掌握厂(库)区人员和车辆的情况。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厂(库)区。禁止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的规定。上述问题 1 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二)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的;(三)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四)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五)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五章第三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一)项、第二款:“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企业有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处罚基准: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该单位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一个月,处贰万玖仟玖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述问题 2 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五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 )区登记制度的。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五章第四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中任意二种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少于八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三万元以上少于十八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少于四万元的罚款。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柒万玖仟玖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二章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之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一个月,合并处人民币拾万零玖仟捌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