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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3〕43号
发布时间:2023-04-28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2728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3-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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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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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3〕43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隆运花炮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醴陵市李畋镇洪源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戴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71 号引坯中转右侧、102 号引芯中转右侧、105 号引药中转左侧防护屏障不完善;2、154 号电烘房/散热工房内药物与引线同时烘干;回放视频监控 155 号包装 2023 年 2 月 27 日 13 时 21 分,该工房内 1 人从事筛药作业。主要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 1 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3〕228 号,证明 2023 年 3 月 01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一中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隆运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 1 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3〕233 号,证明 2023 年 3 月 01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一中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隆运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记录的情况。第三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1 份(湘株醴)应急责改〔2023〕74 号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一中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隆运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行政执法文书。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 2 份(法人代表戴某某、专职安全员朱某某口述记录材料各 1 份),证明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隆运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情况。第五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隆运花炮制造有限公司有许可生产烟花爆竹产品的资质。第六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隆运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属于合法生产企业。第七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1 份,证明法人代表戴某某的有效身份;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2 份,证明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朱某某、专职安全员朱某某具备安全管理资质。第八组证据:现场违法违规照片 2张,证明执法人员醴陵市隆运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违法违规事实取证。第九组证据:现场违规操作视频,证明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隆运花炮制造有限公司执法记录违规操作过程。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