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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3〕44号
发布时间:2023-04-28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2730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3-04-28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3〕44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荷田出口花炮厂(普通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675579xxxx)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白兔潭镇荷田村 邮政编码:41220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游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 年 3 月 10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组织对醴陵市荷田出口花炮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组合烟花内筒装药线:157 号装药工房(危险等级:1.1-1 级),正在进行违禁产品“鞭炮王”爆竹手工装药作业;组合烟花内筒装药线:158 号药饼中转工房(危险等级:1.1-2 级);在内存放大量已装药违禁产品“鞭炮王”爆竹。2、亮珠生产线:98 号防潮剂库(该工房 1 栋 5 间),在内烟雾内筒和药、装药、晒药、包装作业;亮珠生产线:94 号凉药工房,在内存放笛音内筒原材料并在内进行称料作业;亮珠生产线:91 号包装工房,在内设置工作台,在内进行笛音内筒装药;亮珠生产线:89 号压药柱工房,在内进行笛音内筒压药作业;亮珠生产线:88 号药物中转工房,在内设置工作台,在内进行笛音内筒装药;爆竹生产线:6 号至 61 号工房,改变工房用途进行组合烟花组装装药、组盆串引、内筒药饼存储、盆架存储、装发射硝作业;爆竹生产线:62 号粉碎工房,在内设置工作台,进行笛音内筒装药;爆竹生产线:63 号机械装药/封口,在内设置油压机、工作台进行笛音内筒装药、压药作业。主要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湘株醴) 应急检查〔2023〕285 号;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湘株醴) 应急现记〔2023〕296 号;第三组证据:《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湘株醴) 应急现决〔2023〕92 号;第四组证据:《调查询问笔录》2 份 (总经理游某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廖某某各 1 份);第五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 1 份;第六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2 份 (总经理游某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廖某某各 1份);第七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2 份 (总经理游某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廖某某各 1 份);第八组证据:现场违法违规图片 44 张。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第一项问题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第二项问题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伍万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