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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3〕60号
发布时间:2023-05-25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2741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3-05-25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3〕60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飞翔鞭炮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091986xxxx)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板杉镇东冲铺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1.36#、42#存引洞存在超量存放(限存药量 10kg,36#实际存放 35kg、42#实际存放 21kg)。2.17#空筒机械插引工房存在一箱引线。3.19#引线中转工房存在超量存放情况(限存药量 100kg,实际存放 210kg);2、在中转库、中转间内,超量、超时储存药物、半成品、成品;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5月17日